央行拟规定: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
中新网报道,央行于1月11日发布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标志着我国征信行业迈入新的发展阶段。据央行网站消息,此次征信业务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,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,同时保障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。
该《办法》的出台,旨在规范征信业务,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。征信机构在采集信用信息时,必须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则,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。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,必须告知采集的目的、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,而对于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,则必须取得企业的同意。
《办法》还强调了征信机构在整理、保存、加工信用信息时,应遵循客观性原则,不得篡改原始数据。这为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,也防止了因信息错误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。
在信用信息的使用上,《办法》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用于合法、正当的目的,不得滥用。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。征信机构在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,必须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、融资等合理用途,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。
这一《办法》的制定,体现了央行“征信为民”的工作理念。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兼顾了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。《办法》还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,充分吸收了《民法典》、《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。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的发布,是我国征信行业向规范化、法治化迈进的重要一步。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也为征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业务规范,促进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。我们期待这一《办法》的正式实施,能够为我国的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健、可靠的支持。